内容

8.1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8.1.1 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超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超大型商业综合体宜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2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人员迅速出动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人员和器材装备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

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8.1.3 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其他单位合用消防控制室时,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8.1.4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平方米时,应当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a)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

b) 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8.1.5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消防员由专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消防员不少于6人。兼职消防员由各商户明确的志愿消防员、安保人员、应急疏散引导员、距离器材存放点最近的从业人员等组成。

8.1.6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各岗位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业务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b) 专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和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c) 兼职消防员负责确认并报告火情、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实施安全警戒、接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车辆和人员,熟悉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手动报警、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d) 消防车驾驶员熟悉掌握消防车性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发生火灾时能准确、迅速到达火灾现场,正确操作消防车实施灭火。

8.1.7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每周、每月和年度训练计划,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

专兼职消防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7天。专职消防员还应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并取得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8.1.8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器材装备,装备配备参考标准(见附录E)。并在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设置多个消防器材存放点。

8.1.9 宜规划设置消防救援战备柜,用于储存区域消防救援站的器材装备。

8.1.10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建立联勤联训机制,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