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5 消防设施管理

6.5.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和商户区域内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5.2 按照GB 25201和GA 503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检查测试,并存档备查。

6.5.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6.5.4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GB 25506建立消防控制室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6.5.5 消防控制室应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每月进行通讯联络测试,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商业综合体,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

6.5.6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消防设施应使用永久性标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符合GB 13495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