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7.1 通则

7.1.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室内、外装修等,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1.2 建筑四周不应违章搭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严禁被占用。

7.1.3 不应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消防电梯运行正常,迫降按钮、轿厢内消防电话,挡水和排水设施等组件应完好有效。

7.1.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及时修复。

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该建筑的有效防范措施。

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且保温材料为难燃烧材料的建筑,禁止在其外墙上动用明火和用电。

7.1.5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挡烟垂壁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7.1.6 安全疏散设施防火检查要点按照本规范6.4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1.7 消防车通道的防火检查要点按照本规范6.6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1.8 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要点:

a) 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

1) 定期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水箱储水量;

2) 消防供水管网的阀门应保持正确开启状态;

3) 消防水泵应处于自动状态;

4) 气压给水设备、増稳压设备、阀门、压力表等应完好有效。

b)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水泵接合器:

1) 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 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报警按钮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报警阀组、末端试水装置运行情况良好;

2) 水流指示器前端阀门完全开启,报警功能正常;

3) 洒水喷头不应变形、被遮挡、拆除、涂覆,周围不存在影响喷头动作的障碍物;

4) 管网及管道上不应承载其他建筑构件、装修装饰材料等。

d)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1) 装置喷射方向上不应存在阻挡射流的障碍物;

2) 保护区域内不应存在影响探测火灾、跟踪定位的障碍物;

3) 控制装置处于“自动”工作状态。

e) 气体灭火系统:

1)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声光报警器、手动控制器等组件完好、运行正常;

2) 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压力、重量符合要求;

3) 防护区开口部位、泄压口不应被遮挡、占用;

4) 故障时应当及时修复,严禁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e)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等系统组件不应被遮挡、拆除,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应处于正常监控、无故障状态;

3) 不得擅自关闭、停用系统。

f) 防烟、排烟系统:

1) 检查自然排烟窗组件是否变形、缺损;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2) 机械排烟系统及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能够手动启动和联动启动,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挡烟垂璧、送风阀、送风口等设施功能正常;

3) 排烟口、送风口不应被遮挡;

4) 防烟、排烟风机房内无杂物、可燃材料,风机与风管无脱落现象,风机运转正常。

g) 防火卷帘:

1) 导轨无变形现象,检查防火卷帘上部用于封堵开口、孔洞等的措施是否完好、无缺损;

2) 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应上锁,并应有明显标志,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3)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宜设置黄色警戒线或“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占用”等提示语。

h) 消防广播系统:

系统各组件应保持齐全并处于无故障状态,且具备强制切换功能。

i) 灭火器

1) 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2) 灭火器应完好有效,保持铭牌完整清晰;应避免曝晒、潮湿、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灭火器箱不得锁闭。